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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辅导一审判决的种类

        司考刑诉法辅导一审判决的种类。一审判决的种类是司法考试刑诉部分的高频考点,刑诉解释17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中,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对一审判决的种类的记忆点进行了总结,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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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解释》176 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记忆点:两罪名、两无罪,部分清楚16岁;精神病、过时效,死亡裁判要记牢。

  两罪名——不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

  两无罪——清楚的无罪;不清楚的无罪 16岁——16周岁

  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死亡——被告人死亡的

  裁判——裁定终止审理;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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