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的本体在法理学中内容最多,在历次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也最多,基本上占到法理学总分的50%左右,法律关系是法的本体这一章节中的重点内容,考生要重点掌握此知识点的含义。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针对这一知识点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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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