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国际法传统上领土的取得方式。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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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频率]☆☆☆(2004年,单选;2006年,多选;2007年,单选)
先占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有效占领(公开表现出先占;有效控制)目前已无可先占的对象时效现代国际法上无意义
添附自然添附(涨滩、河口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等)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人工添附(人工岛屿、防波堤、围海造田等)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割让强制割让不符合国际法
非强制割让:通过条约赠与、买卖、互换等合法有效
征服不符合现代国际法
3—2答案:ABCD. (2006/一/79)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解析: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放弃。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公开地表现出来,并且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条约规定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这也是南极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有三层含义:一是不得解释为放弃原来的主张;二是不得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创设任何主权权利;三是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因此南极不能作为先占的对象。北极地区除了部分地区已经属于少数国家的领土外,其他地区是公海。对于已经属于他国领土的部分自然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主权之下,因此北极地区也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国际海底区域已经被《海洋法公约》规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故也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
根据《月球协定》,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者占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方法将月球据为己有。事实上,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适用于整个外层空间。因此,月球也不能作为先占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