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经济法
2012司考反垄断法复习笔记

        2012司考反垄断法复习笔记。为了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精彩文章推荐:

 

司法考试过关谈扎实的基础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一复习指南

 

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及司考复习必懂要点 

 

 

  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行为的分类

  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勾结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干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指公司合并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二、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勾结)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横向勾):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中国电信)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欧佩克)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日本啤酒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铁道部)

  (5)联合抵制交易; (中石油和中石化)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纵向勾):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批发商和零售商)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