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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考点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司考国际法考点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为了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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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

  原始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以父或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以出生地确定国籍。

  混合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的取得归化——自愿申请入籍

  因特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婚姻、收养、准婚生、

  取得住所等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自愿丧失——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2.非自愿丧失——涉外婚姻、收养、归化、被剥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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