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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国籍取得和丧失

  司考国际法国籍取得和丧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广大考生也已经卯足全劲,迎头而上,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汇总了以下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帮助,祝广大考生2012年司考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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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

  原始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以父或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以出生地确定国籍。

  混合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的取得归化——自愿申请入籍

  因特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婚姻、收养、准婚生、

  取得住所等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自愿丧失——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2.非自愿丧失——涉外婚姻、收养、归化、被剥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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