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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民法易错考点总结

        2012司考民法易错考点总结。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1.买卖合同的标的(客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交付价金)而不是交易的标的物;

  2.胎儿继承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胎儿有权利能力;

  3.每个抗辩权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抗辩权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仅适用于一般保证,合同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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