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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

    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整理出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供大家复习。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3、保辜。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3、唐律的域外影响

  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其一,债的发生。

  其二,买卖契约。

  其三,租赁契约

  其四,租佃契约。

  其五,典卖契约。

  其六,借贷契约。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婚龄、血缘、州县官员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四)四等人:

  1、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蒙汉异法:

  3、元代有烧埋银制度。

  三、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2)《明大诰》。

  大诰的特征:

  a.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b.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d.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2.清代律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a.条例。

  b.则例。

  c.事例。

  d.成例。

  3、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

  (2)《大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

  (1)大理寺

  (2)刑部与审刑院

  (3)御史台

  (4)唐代的“三司推事”

  (5)唐宋地方司法机关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诸皇帝裁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

  (4)地方司法机关。

  3、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

  4、廷杖与厂卫。

  (1)廷杖。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这即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方法。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4)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的会审制度

  ①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

  ②朝审。

  ③大审。

  (2)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1)秋审。

  (2)朝审。

  (3)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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