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讲诉的是保险员小刘为了帮助客户罗某套现而被罗某反咬一口,罗某说保险公司收取36万元保险费拒绝与其签订合同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为帮助客户罗某套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刘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份保单,用罗某的信用卡给予支付。不料,事后得以成功套现的罗某却反咬一口,以保险公司收取36万元保费却拒绝与其签订合同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罗某的全部诉请。
2008年1月,罗某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刘用信用卡购买了一份15万元的人身保险,两人因此熟识了起来。一个月后,因无力还款,罗某便找到小刘帮忙套现。为此,罗某又通过小刘用信用卡购买了一份保费为20万元的人寿险,该险种只要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便会将20万现金退还给罗某。同年2月底,经罗某申请退保后,保险公司将20万元转入了罗某的账户。
“信用卡还款期限马上到了,可我现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不久后,手头再次吃紧的罗某又向小刘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求助。但小刘表示,按照公司流程,罗某不能再投保并申请犹豫期内退保了,只能另想其他法子。经不住罗某的再三请求,又为了稳住客户,小刘最终答应用自己的名义投保为罗某套现。几番比较后,小刘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36万元的投资类保险,罗某则用信用卡为小刘支付了保单。2010年初,小刘退保后便将36万元钱款全部返还给了罗某。
孰料,成功套现的罗某又心生一计,拿着36万元的信用卡的刷卡单据向保险公司讨要说法,声称其通过业务员小刘购买了保险,而保险公司却一直没有给予发票,也没有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该退回这笔保险费。被保险公司拒绝后,罗某遂将其诉至浦东法院,要求返还36万元及其利息。
浦东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追加小刘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上,小刘出示了事后转给罗某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收条,证明36万元已全部返还给了罗某。
保险公司也提交了小刘投保的相关材料,同时认为,小刘是实际投保人,只是借用罗某的卡付款,该两人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不构成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支付是代第三人小刘的付款行为,无权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虽原告是以信用卡刷卡的方式向被告公司支付,但付款行为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只能视为第三人的付款,且第三人与被告公司之间已经结算完毕,原告与第三人也有款项往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款项。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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