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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宪法修改

  司法考试考点宪法修改。宪法在司法考试中可谓是一门大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宪法的概念和其解释,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您奉上宪法重点知识点讲解,希望以下文章内容可以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司法考试。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宪法修改有以下几个特点:(1)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修改是牵一发动全身的事,只有宪法授权的修改机关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的修改机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宪法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二是根据宪法修改的需要,专门设立的宪法修改机关。(2)宪法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宪法修改的程序较之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3)宪法修改是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变更的活动,其变更或修改的对象是具有根本法形式特征的宪法,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变更,也包括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

  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基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二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各国宪法规定不一,有些国家的宪法甚至没有规定。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各国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大体上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主要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内容上不排除保留原来的一些条款,甚至大部分条款,在结构上一般也维持原有结构不变。然而,全面修改的方式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是在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才予以采用。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由于部分修改便于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能够及时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且又能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部分修改优于全面修改。决定宪法是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的关键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全面修改宪法的起因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非正常性的严重冲突,如立宪或修宪的指导思想错误、宪法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现实尖锐矛盾等;部分修改宪法的起因则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正常冲突。部分修改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修改条文、增补条文和删除条文等。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

  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五个阶段,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这些程序。

  1.提案。提案是启动宪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阶段。如何规定修宪提案权的主体直接关系到修宪的社会效果。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2.先决投票。先决投票是将宪法修正案的草案提交宪法修改机关审议之前,由有关机关予以表决,以决定是否正式向宪法修改机关提出。如希腊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应特别指明拟修的条文,并规定有关修改的决定,应经相距至少一个月的两次投票表决通过后,始得正式提交下届国会审议。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的程序。起草是指在决定宪法应该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起草的目的不是决定宪法应否修改,而是决定宪法条文应该如何修改。公布修宪草案是指起草工作基本结束之后,宪法修改机关审议通过前,依据宪法规定将宪法修正案的草案予以公布的修宪程序。荷兰、比利时等国宪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4.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是宪法修改机关审议、表决、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如意大利宪法规定,议会在审议宪法修改草案时必须进行两次审议,而且两次审议之间应间隔一定的时间方能通过。卢森堡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须议会3/4的议员出席并以2/3以上的多数同意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批准是指宪法修正案依法定程序通过后,按照宪法规定要由特定机关批准或须经全民公决后方能生效。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过法定的公布程序,才能正式生效实施。一般说来,公布宪法修正案的机关主要有国家元首、议决机关和行政机关等。

  四、我国宪法的修改

  (一)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1954年宪法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1975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1978年宪法对宪法修改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基本相同。

  现行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关于修改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修改制度。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此外,从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

  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更,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

  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比较好的一部宪法,但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宪法中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了。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宪法规定的一些政治经济制度实际上已被修改和弃置。但因种种原因,宪法一直没有进行修改。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5年宪法。

  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我国开始步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75年宪法存在的问题亟待修改。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

  第三次全面修改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经过4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我国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

  我国宪法的六次部分修改分别是:(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问题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2)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议对1978年宪法再次作了修改。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将第45条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了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所作的修改,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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