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诉讼时效的期间。民法是司法考试核心科目之一,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在基础阶段的复习过程中,建议司法考试学员以了解学科知识体系和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为主,充分运用教材和老师讲义,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框架。以下是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总结的司法考试民法之诉讼时效的期间,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期限
1、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2、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2)指定期限;(3)约定期限。指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不得变更法定期限。
3、期限的意义:(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出生、死亡日期,法人成立或消灭的日期;(2)决定某些事实推定的时间,如失踪宣告、、死亡宣告;(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的时间,如所有权转移时间、时效期间;(4)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时间,如合同的有效期等。
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1、期限确定的几种方式:(1)规定一定的期限;(2)规定一定的期间;(3)规定未来某一特定时刻;(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2、期限的计算。(1)以小时为单位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2)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我国民法期间中,“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案例
1张震系黄海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华人民解放军驻新疆石河子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黄海市遗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张震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张震数年未回家乡,遂写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88年8月20日张震获悉:1987年5月张震家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张震家房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引起火灾,两间房屋被焚烧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殆尽。张震于199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张震申请未被批准。1990年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完成后,经部队批准张震赶回黄海市,于9月5日向黄海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其邻居在答辩中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震之诉讼要求。
2 1988年2月10月,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院做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
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癞痫”。
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愈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付医药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期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