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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不安抗辩权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不安抗辩权。为了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1.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应注意的是,这一情况的发生须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形却仍然缔约,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若不知此情形,则可能属于合同无效的问题。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对此需要把握:

  (1)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这可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

  (2) 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然后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

  (3) 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生以下的效力:

  (1)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无限制。

  (2)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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