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诉涉外民诉。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时间跨度长,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会感到时间不够。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试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特地总结了一些司考重点知识点,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第235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237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8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239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考点]涉外民诉的原则
解析:
1.适用中国民诉法原则
2.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3.司法豁免原则/有限豁免
4.适用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5.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