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民诉考点专属管辖。为了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提示】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1)因不动产纠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
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
第二、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第三、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