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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受托人的义务

        2012年司考民法受托人的义务。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 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事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不论是委托人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均不能超出受委托的事务范围。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3)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财物或权利的,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当事人未约定转交时间的,经委托人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受托人擅自使用属于委托人财物的,应当自使用时起支付使用费。(4) 忠诚和勤勉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和有何种程度的过错,均应当赔偿损失。

  (5)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共同受托的受托人中的其中一人未经其他受托人同意擅自处理委托事务的,则由其对自己的单独行为承担责任,其他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如果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受托人负按份责任,在某受托人擅自单独处理委托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则应依其约定。

  【难点辨析】

  第一,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一定工作的义务,承揽人的劳务具有物化的结果,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仅负责处理事务,而不负担完成一定工作的义务。在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仅提供劳务,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提供劳务仅是手段,其目的是处理一定事务。

  第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2002/三/10)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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