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格言。法律格言可以起到为司法考试卷四答案锦上添花的作用,现在为大家奉上民法中的格言,同时也是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属性最根本的体现。
*无实际利益而贯彻权利,为权利的滥用。
*债权是给付请求权,请求权也可因物权、人身权产生。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
*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鱼或熊掌——选择(形成)权。
*鱼或熊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中有一个选择(形成)权。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权利;相对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权是可以对抗特定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上的善意与恶意,一般为知情与不知情。
*恶意不受保护原则。
*无限责任,全部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有限责任,特定财产可供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侵害一个人身权,产生一个债权。
*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
*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原物与孳息是两个所有权。
*孳息归属采所有权人主义;用益物权例外,约定例外。
*天然孳息,原始取得。
*使用租赁天然孳息归出租人;用益租赁天然孳息归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