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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本文中,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通过分析一个有关拐卖儿童罪的案例,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分析法律上“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案情】:

  2009年10月份,邓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称其想买男婴给其去世的弟弟续“香火”,并让被告人林某帮其物色合适的男婴。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的亲戚李某生下一名男婴,因家庭困难且已育有三个子女,与其夫唐某不想再留养新生子,在次日将他们刚生下的男婴交给被告人林某抱走。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将该男婴自四川带到三明邓某家中,打算以人民币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邓某,但邓某夫妇认为价格过高而未买,当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组织成员对本案被告人林某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构成拐卖儿童罪并无争议。但对本案是既遂还是未遂则争议颇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客观上已实施了从四川将孩子带至三明的行为,即实施了贩卖行为,其行为已完成。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本罪并不以是否完成出卖为既遂、未遂的标准,无论被害儿童是否被卖出,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已实现,都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故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林某在贩卖之前并无实施拐骗、绑架、收买的行为,其行为只是贩卖,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贩卖成功,应为犯罪未遂。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行为,作为典型的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卖、绑架、收买;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应根据不同行为阶段的行为来认定。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而行为犯,只要行为达到法定程度,就可以构成既遂。具体而言,就拐骗、绑架、收买行为而言,只要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自己控制之下,就构成既遂;就中转、接送行为而言,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人员完成中转、接送行为,就应构成本罪的既遂;就贩卖而言,由于其行为性质是卖,因而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贩卖出手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且通过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恰当区分,来反映不同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案件的危害程度,在处理上也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到各种行为而言,犯罪分子对被害儿童是否拐骗、绑架、收买到手,或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危害程度有着明显的不同。对照本案,被告人何某所贩卖的男婴不是其拐骗、绑架、收买而来的,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贩卖行为,犯罪行为未实施完毕,应属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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