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民诉特殊地域管辖

        2012年司考民诉特殊地域管辖。司法考试中,程序法的考查是非常多的,尤其是民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较大,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编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

  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

  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第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0条)

  (2)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

  第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思路: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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