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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物权法共有

        2012年司考物权法共有。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在基础阶段的复习过程中,建议司法考试学员以了解学科知识体系和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为主,充分运用教材和老师讲义,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框架。以下是司法考试物权法共有精讲,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可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问、法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其特征主要是:

  1.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的份额为依据的。

  2.按份共有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本身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对共有物的具体情况,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任何意见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共有人超过份额范围行使权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对其份额进行处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处分限制而某一共有人违反了该合法的限制性约定的,应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进行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②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在转让之际,将转让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在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权次序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③设定负担。共有人可就其份额设定抵押权及质权,但设定质权时,须使质权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共有物。

  ④抛弃。共有人抛弃其共有份额后,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2)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而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果是事实上的处分,造成了共有物毁损的,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法律上的处分,则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但如果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共有物,则该处分行为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处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利益独立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例如,对于无权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于妨害共有物的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等等)。任一共有人行使请求权,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共有人义务的承担应当依第三人是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否知晓共有人之问存在连带债务关系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或第三人知晓该义务在各共有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则第三人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承担义务;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第三人不知晓各共有人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时,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

  例解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及解析]C。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本题中的乙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另外,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按照这条规定,似乎是应当由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丁与出租人甲和乙没有合同上的关系,不应当-g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应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四、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之分,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权利大小的区分。

  3.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这里所说的共同关系包括共同劳动、经营、共同生活关系。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收入,通常都是共同共有财产。

  五、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是共同共有的对内效力,是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义务体现为对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因此,共同共有人也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潜在份额。共同关系终止,共同共有方消灭。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是共同共有的对外效力,是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为一种连带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共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共同共有的类型

  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即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

  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对该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的家庭成员,没有贡献的家庭成员不能成为该财产的共有人。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一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属于家庭所有的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财产,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数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值得注意的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七、共同共有财产随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分割

  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

  1.夫妻离婚;

  2.分家析产;

  3.遗产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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