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关于委托人的义务的解析。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司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本文中,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对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进行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 接受或取回委托物的义务。对于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的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物品的,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取回或者处分该物,委托人经行纪人催告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标准,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确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难点辨析】
第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不同于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重在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而行纪合同重在规范行纪人的行纪行为。
其主要区别有:
(1)行纪行为属于商行为,行纪人属于商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为商人,因此,经销行为、承销行为等均为行纪行为。
(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不限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中,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必为有偿合同。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在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下,享有披露权。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纪行为。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其直接承受行纪行为的权利与义务。
(5)行纪费用由行纪人承担,委托费用除有约定的以外,由委托人承担。
(6)行纪人可以自买和自卖,除有相反约定以外,自买和自卖,行纪人可要求报酬,受托人不得自买和自卖,否则构成自己代理,而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第二,委托人特别指示违反的后果问题。例如,委托人指示行纪人不得以高于10万元出卖该种型号的车辆,而行纪人以11万元出卖该种型号的车辆,其后果如何应从几个层面予以分析:(1)行纪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不因委托人的特别指示而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2)行纪人多卖的收益归委托人享有。(3)行纪人的行为应为违约行为,因为委托人之所以有如此指示,是基于市场战略的考虑,因此行纪人不能要求增加报酬,如果合同有约定,还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