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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国际法基本原则

        2012年司考国际法基本原则。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一)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各国公认。国际法基本原则首先是被整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不能仅为部分国家或地区所承认。

  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它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都发生作用。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1)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其他具体原则的效力基础,它是判断具体原则是否有效的依据和标准。(2)基本原则是具体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原则、规则都可由基本原则派生和导出。(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如果基本原则被破坏,则将破坏和动摇整个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4.具有强行法性质。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强行法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按照该公约规定,它“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必须符合上述其他要求。

  (二)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国际关系的演变中形成和发展的。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一系列的国际文件规定和国际实践确立的。

  1.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作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国际条约,对战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内容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宪章中的序言、宗旨和原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中最集中反映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应遵守的七项原则上,即:(1)会员国主权平等;(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5)集体协助;(6)保证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内政。

  2.由中国、印度和缅甸于1954年首先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申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部分。(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先与宪章的宗旨原则相一致,其各项原则都是宪章宗旨和原则的重申、引申和强调,并更加准确地抓住了国际法的基本核心;(2)五项原则对宪章宗旨和原则作了充实和发展,反映了国际关系的新特点和需要,如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3)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反映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形式上更加简练、科学;(4)五项原则由发展中国家首倡,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与进步,它也是中国对于国际法的重要贡献。

  3.其他许多国际文件,包括《亚非会议最后公报》(1955),《给予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1960),《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的联大决议(1962),《非洲统一组织宪章》(1963),《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保护宣言》(1965),《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等都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确立、重申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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