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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辅导刑诉考点回避

    2012司考辅导刑诉考点回避。司法考试之中,刑事诉讼法中重点相对集中,学科特点决定了考生必须牢记重点内容,因此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实行的是有因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上回避程序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回避遵循“谁指派,谁决定”的原则。

  回避决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安司法人员应立即退出刑事诉讼活动。但是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对于自行请求或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参加诉讼活动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例解

  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2006/2/24.单选)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答案]B.考查回避决定的主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第一、二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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