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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事审判组织

   2012司考刑事审判组织。司法考试之中,刑事诉讼法中重点相对集中,学科特点决定了考生必须牢记重点内容,因此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一、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

  二、合议庭:

  1.人数规定:

  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d.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e.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其他规定:

  a.人民陪审员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b.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比较仲裁)。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c.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判委员会:

  a.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开庭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审理并经评议之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即,讨论的范围)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检察院抗诉的。

  (四)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

  b.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c.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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