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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争议题

    司考《刑法》争议题。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刑法学中的各项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010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中有意思,但又令人费解的题目,我们一起看看这两道题 的争议:

  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解析」在犯罪既遂结果出现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既遂结果的出现的,成立犯罪中止。认定犯罪中止的核心是行为人在自认为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A: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的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型,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 “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C: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案例中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仍然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如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倾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

  (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如甲意欲强奸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强奸了丙女。此处女子的性自主权属于专属法益,则甲成立对乙女的强奸罪中止和对丙女的强奸罪既遂。再如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中,发现乙还有枪支,便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此处法益的性质由财产权变化为枪支管理秩序,甲成立抢劫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

  D: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仍然成立中止。如果是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

  案例中甲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在既遂结果出现前采取措施阻止结果发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死亡结果仍然出现。此处交通事故的出现确实是介入因素,但是被害人并不是完全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与之后的延误治疗两个因素叠加导致。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范畴。则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则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案例中的被害人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了,则死亡结果可以独立的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与投毒行为隔断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

  6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转自:

  「答案」ABCD

  「解析」根据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取得的共识,“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即既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代卖),也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代购)。A选项的结论是“成立贩卖毒品罪”,说法不严谨。虽然司法部参考答案为正确选项,但与犯罪构成原理以及司法实践不一致。

  制造毒品指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包括精制、转化、调制毒品。同样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形成的共识,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是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行为人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他人保管时,行为人为间接持有,他人为直接持有。所以C选项中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四个行为中多个行为时,也只成立一罪,如果走私、贩卖毒品不是同一宗,则数量累加,如果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则只成立走私贩卖毒品罪,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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