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化粪池突然发生爆炸,将邢先生停放的轿车炸飞,车体严重变形。邢先生将小区化粪池的管理单位物业中心、物业中心的上级单位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所隶属的村委会、燃放鞭炮孩子的监护人陈先生、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共计6175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邢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原告邢先生诉称,2010年2月5日12时30分左右,小区化粪池发生爆炸,致使地面上近30公分厚的水泥板炸碎崩起,出现20多平方米的大坑。事故发生时,原告停放在地面上的车被炸起腾空,推出数米以外,该车车体整体严重变形受损。邢先生认为,物业中心、投资公司和村委会在工作中未尽到注意管理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未成年人陈舒(化名)燃放鞭炮导致,陈先生、王女士作为其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物业中心、投资公司、村委会辩称:化粪池是陈先生、王女士之子燃放鞭炮所致,故应由陈先生、王女士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先生、王女士辩称:没有人看到我儿子燃放鞭炮,我也没看到我儿子燃放鞭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效判决确定陈舒燃放鞭炮产生的明火导致了化粪池爆炸的直接原因,且因物业中心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以致化粪池中的可燃性气体达到足以爆炸的程度,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女士、陈先生作为陈舒的法定监护人,放任尚未成年的陈舒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区燃放鞭炮独角兽司法考试,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责任分担比例为7:3。物业中心、投资公司、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现邢先生的车辆因化粪池爆炸导致受损,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五被告应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综上,判决被告物业管理中心、投资管理公司、村民委员会连带赔偿原告邢先生维修费3762.5元,误工费560元;被告陈先生、王女士赔偿原告邢先生维修费1612.5元,误工费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