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遭遇车祸受伤致残,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事故车主认为医院治疗项目超出了治疗车祸伤残的范围,拒绝赔偿过高费用。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原告曹某诉称,2009年12月19日,我乘坐万某驾驶的货车行驶时,与被告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经认定,赵某负全责。于是曹某将赵某及其货车所属的服务站、保险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诉事情经过及责任属实。但其事故车是挂靠在孔某经营的配货服务站名下,双方签有协议,每年交1000元押金,协议到期后退还。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中有部分与本案无关,是化验梅毒、乙肝、艾滋病、丙肝费用,有些药品是治疗心率失常、呼吸道、泌尿系统感染、癌症放、化疗后的恶心、呕吐药物。原告要求过高,本人同意合理赔偿。孔某同意在挂靠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被告赵某的违法行为造成此事故发生,致原告受伤致残,故对原告的损失赵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独角兽司法考网。审理中,被告孔某认可每年收取赵某车辆挂靠期间1000元管理费,故原告的损失孔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由赵某、孔某赔偿。因原告住院期间所支付的费用及化验项目并非本人所要求,故对三被告认为原告住院期间支付的盐酸艾司洛尔注射液、盐酸格拉司琼注射液、注射用头孢米诺钠及化验梅毒、乙型肝炎、艾滋病、丙型肝炎的费用与其受伤情况不符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为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曹某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伤残类赔偿金11万,合计12万。赵某赔偿曹某医疗费等共计9万元。孔某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