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未及时救治,致使游客回国住院30天,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游客王女士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原告等24名游客前往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等地旅游。2009年11月14日,原告与其他23名游客在被告组织下出境旅游。2010年11月22月,原告所在旅游团在前往马来西亚云顶途中,因客车司机过减速带时未减速,致使坐在最后排的原告被高高颠起,原告随即感到腰部疼痛难忍,原告要求立即住院检查,被告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给原告办理住院手续,后原告回国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原告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庭审中,被告中旅体育旅行社辩称,原告陈述受伤情况与事实不符,当时去云顶途中客车已做了减速处理,有颠簸在所难免。当时车内还有其他乘客,仅有原告一人受伤不符合情理。事发时原告并未告知被告方导游。另原告腰椎有原始疾病,原告诊断的腰椎体压缩骨折,是病理性骨折,与原告自身身体状况有关独角兽司法考网。被告认为原告已享受了旅行服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述称,其公司从被告处了解了本次事故,去云顶途中确实发生颠簸,但导游已预先做了安全告知,提醒游客注意事项等。当时原告是躺在座椅上的,没有听从导游的劝导。另原告事发当天并未告知其身体发生不适,原告存在治疗不及时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与中旅体育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在中旅体育旅行社组织下到境外旅游,双方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王女士在前往景点途中因乘坐车辆过减速带时发独角兽司法考网生颠簸,致其腰椎体压缩骨折,中旅体育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之腰椎体压缩骨折与车辆过减速带时颠簸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故导致王女士十级伤残中旅体育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中旅体育旅行社称王女士在乘坐车辆时有非正常乘坐车辆行为,未提供相应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王女士受伤后虽继续随团,但考虑其伤情造成客观上旅行目的不能实现,故中旅体育旅行社应退回部分旅行费用,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旅游路线及王女士受伤前已旅游地点酌情认定。就王女士要求中旅体育旅行社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精神抚慰金不属于该类诉讼赔偿内容,故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中旅体育旅行社赔偿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并退还王女士旅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