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欺诈,笔者提出一个识别特征: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它包括合同民事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引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它还包括刑事诈骗,即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本文主要探讨民事欺诈的陷阱与防范。
常见的合同陷阱
(一) “假”字当头的系列欺诈。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都可列为这一类,因篇幅所限,此处就不展开了。
(二)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欺诈方往往利用合同先向被欺诈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随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往那种“空手套白狼”的骗术,即利用合同骗取全部货物或贷款的情形已不多见独角兽司法考网。许多骗子用定金、少量预付款或货物为诱饵,来达到行骗目的。
(三)合演双簧。行骗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诚寻加工面袋、木包箱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做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由于图纸设计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当然,签约时受害人不知道也不留意这一点。这样,骗子通过相互勾结,两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诈的双簧戏。
(四)偷梁换柱。又可分为明偷与暗偷两种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明偷主要先通过签订代销、联销等货物销售合同,但售完货后却不付货款,而从其他地方购进一些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借以达到顶账或赖账的目的。
(五)虚构标的欺诈。即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骗人往往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编造事实,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如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以“卖楼花”的方式诈骗钱财;再如银行借款合同中,行骗人往往以自己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套取数倍于自身的银行资产。而在商品买卖中,骗子往往买通仓库保管人员、厂矿企业值班人员、公证人员等,待客户询问调查时,按事先准备好的词语加以搪塞隐瞒,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钱财。
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猾性,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值得高度关注与重视。
因此,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探索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上,就显得重要与迫切。
预防是关键
合同欺诈手法五花八门,许多骗子“玩的就是合同”,当前企业签约履约率低,合同信誉差,相互信任度低,与许多骗子“玩合同”是分不开的,那么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如何防止受骗呢?
笔者认为,提高警惕是当务之急。
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的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而易举的上门生意,要多加甄别。
完善合同审查制度,在预防合同欺诈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大量的案例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的企业,其受骗的机率会比较大。对企业来说,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建立一套相对完善而又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应对之本。如合同签订程序与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等。
审核资信也是常备的手段。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独角兽司法考网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纠纷。
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要坚持“立字为据”的原则
“白纸黑字”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当然,如果合同中有以下七项条款可保证签订的合同更有效。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独角兽司法考网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得全面、清晰、准确。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这其中,违约责任条款往往会被忽略或遗忘,导致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由于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而无法提出损害赔偿。但如果当时的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也就是约定在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须支付某个具体数额的违约金,则将大大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也能更有效地督促双方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合同文字内容须保持一致性。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由于经济活动持续进行,企业在面临商机的同时,也会面临形形色色的合同欺诈,在法治社会,科学管理、合法经营、依法维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企业发展的持续动力,且不可粗心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