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仲裁法之仲裁程序

司法考试仲裁法之仲裁程序。仲裁法在司法考试中占的分值虽然没有民事诉讼法多,但是依然不容忽视,而且仲裁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整理奉上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程序,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23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46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68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考点]仲裁中的保全

  解析:该三条规范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注意申请途径以及管辖权的法院

  注意掌握仲裁中的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第30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31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32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考点]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以及仲裁员的选定

  解析:第31条规定了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具体选定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的仲裁员的,则适用第32条的规定,即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在仲裁庭组成的过程中,先适用第32条后适用第31条。

  第34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35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36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37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注意与诉讼中回避制度的比较,见诉讼中回避制度

  第39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仲裁审理原则和方式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考点] 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

  解析:注意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与诉讼不同

  第49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考点] 仲裁中的和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和解制度与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区别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点] 仲裁中的调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调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调解制度与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区别

  第53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54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第56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考点] 仲裁裁决

  解析:仲裁裁决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注意掌握仲裁裁决与判决不同的地方,以及仲裁裁决的补正

  第57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注意裁决书生效的事件时作出之日,而非送达签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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