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民诉之执行和解。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是考试中得分的重要科目。执行程序更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为了方便大家复习,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民诉考点:执行和解。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考点]执行和解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66条、第267条,《执行规定》第86-87条
解析:执行和解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执行和解的条件
2.根据《执行规定》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民诉意见》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民诉意见》第267条,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执行规定》第87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