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形成权考点。所谓“民刑者得司考”,民法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形成权又是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下面对形成权的内容进行详解,希望考生们能从中有所收益。
形成权是权力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发生、变革或消灭)的权力。
主要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是形成权的特性和形成权需要重视的问题,下面通过举例子的形式给考生进行解符号 .
形成权有以下五个特性,是考生们首先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力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利用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赞同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革或消灭的权力,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才强人订立的纯获好处的合同,不用法定代办署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办署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前提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能够是明示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条划定的追认权),也能够是默示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划定的受遗赠摈弃权)。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要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除了单方决定性和必须行使才能发挥效力两个方面之外,形成权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形成权应当如何来行使呢?通常的认识是,如果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单方通知对方即可。当然,通知对方的方式,其实就是一个明确标识自己意思的过程,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的情形比较容易理解,默示的情况通常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典型的代表是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两个月内如果不表示接受赠与(保持沉默)就是为拒绝。
第二,形成权的尽管具有强大的效力,但是,拥有这种权利的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该权利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间之内行使,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则永远失去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在此这个期间,叫做除斥期间,这个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一旦开始起算,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因此,要将这一概念与诉讼时效区分开来。
除了掌握形成权的概念和特征之外,在准备考试过程中,还应当对于形成权主要包括的类型的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在当前的民事立法中,形成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权利:撤销权、选择权、追****、解除权、抵消权以及对于遗赠的拒绝和接受。分别简述如下:
遗赠的拒绝或者接受非常简单,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如果不表示接受或者表示不接受,则失去获得财产的机会。
解除权和抵消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出现,这两个权利在复习合同法的时候注意一下就可以了,难度不大。
选择权,所指的是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当受托人因为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时,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这是,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此,一个突出的考点是,一旦第三人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则不能再进行变更。原因在于,因为形成权是一个非常强大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和对方协商单独决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命运,如果允许其选择之后在进行变更的话,将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双重不确定之中,这是对于形成权行使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