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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法制史》考点大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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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思想

  1、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3、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

  4、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

  5、清末“中体西用”。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周礼

  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

  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以官职折抵徒刑。

  7、《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8、《开皇律》:隋文帝;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

  9、《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11、《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12、《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13、《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但篇下分门。宋代还有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14、《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15、《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16、《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7、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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