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怎样判断题眼

司法考试中怎么判断题眼,离司法考越来越近,在考场上如何可以判断题眼,找到正确的解题思路,确保优异的成绩。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校的老师为您奉上司法考试做题方法之怎样判断题眼。

   经常有一些考生提问,为什么在司法考试答题过程自我感觉良好,但成绩却非常不理想,司考分数与自己的预期和感觉相去甚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司考了解得不透,司法考试答题的思路与命题的思路不合拍。 司考命题思路是绕着“题眼”走的,只要明白了“题眼”所在,命题思路也就一目了然了。所谓“题眼”,就是具有命题价值或者具有可考性的知识点。判断一个知识点是否有可能成为“题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1)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司法考试中有句重要的名言是:新法必考,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如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2011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众多,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代表等一批新法已经生效,建议司考学员务必对这些新法引起高度重视。

  (2)司法解释

  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合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取决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其昭示定律就是:实用性=可考性。

  (3)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知识点就没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相反,总则、概述、立法目的等则很难作为判案依据,故不具有可考性。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司考命题的走势来看,大有加大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考察的倾向,故考生在了解以上命题规律的同时,千万不可忽视对“三基” 即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把握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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