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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八个撤销权[司考总结]

  民法中的撤销权包括:
  1、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
  2、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3、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
  4、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6、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7、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通知行使)
  8、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通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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