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理论、法条、案例相结合,因此结合历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考查特点和趋势,在复习这部分时,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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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在于解决民事纠纷,通过法院行使司法权、当事人行使自主权按照既定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流程、最终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来息讼止争。流程是琐碎、复杂的,又具有体系性;权利是广泛的、对等的,又受到相应的限制和牵制。同时这些诉讼程序和民事权利的运转,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民事诉讼的理论支持,又离不开立法、司法实践的丰富素材,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如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新修改、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等等,在这里建议朋友们看看2011年杨秀清老师讲的民诉法课程,深入浅出的讲解了各个的知识考点及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法规,朋友们加QQ 1971736835 索取杨秀清老师及其他名师的视频课程、随堂讲义等全程全套资料。因此结合历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考查特点和趋势,在复习这部分时,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理论支撑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方式,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十分繁杂的,因为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她尽可能地考虑到了在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此作出规定。对繁多复杂的流程、制度、原则与例外的规定,考生一定要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为什么又是为什么?没有深入思考,就没有对制度的准确理解,就挖掘不出其中的理论点,也容易导致复习的偏向,并降低对知识掌握的效度。
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司考民诉部分理论型试题正在逐年增加。这实际上是07年的真题给我们的一个信号,比如诉的制度、公益诉讼等。以前在民事诉讼法部分,虽然也有试题找不到法条依据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命题的,但这样的试题并不多,每年只有1-2题,而在07年的试题中,这样的试题一下增加为4道,这无疑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因此考生从现在的民事诉讼法复习开始,一定要注意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理论,尤其是那些没有被体现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论。
法条构建体系:
体系对于司法考试的命题和考生的复习来讲,并不是直接起作用的,而是起到提纲挈领、宏观把握的作用。体系的掌握必须牢牢地以民诉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于司法考试的试题,她所直接考查的是法条的规定,而不是理论体系。因此我们在把握体系的基础之上,要将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法条附着于这个体系之上,由理论体系链接出所有的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条文,当然在司法考试中我们可以只关注司法考试所要考及的法条。这些条文可以是贯穿于体系的整体(如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也可以是关于体系中的若干节点(如起诉、二审的裁决等),而且更多是与这些节点直接相关。这些节点已经比整个体系更接近司法考试的命题。民诉法的体系是以诸多的理论和法条链来串结而成的,所以一定要注意法条的前后相关关系和某个法条在体系中的作用与定位。以合同案件为例,考生在复习时,首先应当根据《民诉》第24条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次应当注意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分清合同是否履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该案件是否属于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的情形。最后还要注意约定合同履行地与约定管辖法院间的关系。通过前一阶段对相关法条的记忆,从7月份开始,大家可以一边巩固以前对法条的记忆,一边总结法条之间的关系,以知识点为纽带,形成法条体系。
近两年民诉法对法条的考查又出现了新动向,即是将法条的触角延伸到了民商法的实体法规范中与民诉相关的内容。如《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中的请求损害赔偿主体、《公司法》中有的股东代表诉讼等在2006年都有所考查,而诸如此类的民商实体法中与民诉相关的条款还很多,是司考命题的新素材,这需要引起考生的重视。
此外,值得考生注意的,历年都青睐于民诉法对新增的考点、新出台的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