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一部分的内容时,普遍反映对其中的一些内容比较难以理解。我认为,主要原因是: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不像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那样有统一的规范依据。而行政法的内容比较分散,行政法规范分布在成千上万个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之中,这样,既没有统一的行政法规范依据,又让我们感觉不到它的体系性,似乎非常凌乱。
(2)考生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接触也比较少,面对众多的行政机关,不知道它们各自有什么职能,这也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带来一定的困难。
(3)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难以区分,特别是有行政机关参与的法律关系。
但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又非常高,通常在50-60分左右。20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考了60分,占总分的10%,试题难度与2007年基本持平。
如何才能学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确是一个值得考生重视的问题。根据我的经验,学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掌握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公法的基本目的是控制、保障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行政法就是控制、保障和规范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权,它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相对于行政权而言,行政法具有三个功能,即控制、保障和规范。但三个功能或者说价值之间并不是并行的,而是分层次的,其最高价值是控制行政权的运行,可以说所有的行政法规范首先都是围绕着如何控制行政权的运行展开的,然后才是考虑如何去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有效运行,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都是如此。我们在理解《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时,首先必须从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的角度,然后才是从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角度。
第二,行政法的规范对象。如上所述,行政法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权,行政法是围绕着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而展开的。因此,行政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即第一部分是谁有资格行使行政权,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组织法”,由于考试内容的限制,在行政组织法部分通常只考行政主体的内容;第二部分是有资格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具体行使行政权的表现,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行为法”,包括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和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形式;第三部分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监督及相对人在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方式和救济制度,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监督法”或“行政救济法”。再加上行政法基本原理部分,实际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内容一共是由四大部分组成:(1)行政法基本原理。(2)行政组织法。(3)行政行为法。(4)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法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典,但这四大部分却是一个完整的行政法规范体系。我们学习的教材虽然不是分为四编,而是分章,但实际上是四部分内容。
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它具有国家权力的所有基本特征。
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有权命令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权代表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了它在行使时具有高于个人权利的性质,在具体的行政法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这一特点。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等等。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基本标准是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是平等的关系,行政机关能否命令对方做什么,对方是否必须服从,是否表现为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我们在分析案例时,往往首先需要判断其中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以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判断的依据就是它是不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运行,相对人有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或者特征。
同时,行政权又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与其他国家权力的作用方式有所不同。根据它行使权力的特点,行政法规范更多的是在效率和民主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或者说既要保持较高的行政效率,又要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学习行政法,领会行政法的精神,要充分注意到这一特点。
第四,行政法的考试重点。行政法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行政法在局部内容上存在着法典,这些法典在以前的考试中都是重点,我推荐朋友们加QQ1971736835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资料、名师视频及随堂讲义。
行政法的重点法律是《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其中《行政诉讼法》最为重要,每年的分值占行政法总分值的二分之一,是行政法的“半壁江山”,要重点突破。
当然,除了上述重点法律外,行政法原理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们理解行政法其他部分不可缺少的基础内容,不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就无法理解上述法律的精神,无法掌握上述法律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