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高分考生复习笔记,整理完全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
规则论 命令论 判决论或预测论
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
神意论 意志论 正义论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4、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2) 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
3)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二)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首先是“裁判作用”
A、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B、社会作用
C、法的局限性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
第二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取消】
1、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
2、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类:重要
规范分析方法、社会实证方法、历史实证方法
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重要
判断的取向不同(以主体为区分标准)
判断的维度不同(以主观性为标准)
判断的方法不同
判断的真伪不同(以“主客观符合的程度”为标准)
4、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在于: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1、从主体来看,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2、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义务、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 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新三要素说】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 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种类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法、效力、作用
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三点)
(三)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实际上不是法律概念,应当说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权利的概念——折中说
2、法律权利的特点(四点)
3、义务的概念
4、义务的性质表现重要
5、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四)法律概念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含义
2、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
(5)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结合《立法法》中的相关内容学习】
1、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2、政策、习惯、判例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
3、正式意义法律渊源的冲突解决
不同位阶、同一位阶、位阶出现交叉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取消】
(四)法的分类【取消】
1、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
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4、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5、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含义与划分标准)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二)法律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取消】
2、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含义、分类)
1、法的效力的含义
2、法的效力的分类
(二)法对人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2、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的空间效力
(四)法的时间效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
(二)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A、公民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分类
B、法人组织的行为能力:
(三)法律关系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差别: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由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有权利和义务以后,也还存在着一个实现问题,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而义务不能实现就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取消】
权利与义务的限度
(四)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2、法律事实的种类
A、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B、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
第八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2、法律责任的种类
3、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重要
(三)归责与免责
A、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B、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区别:“无责任”),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我推荐朋友们加QQ1971736835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资料、名师视频及随堂讲义。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条件【形式】:
(四)法律制裁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一)立法的含义与特点
(二)立法体制
(三)立法原则
(四)立法程序《立法法》第24-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