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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刑诉基本原则复习笔记

2011年司考刑诉法基本原则复习笔记,本讲结构:

  本讲大纲中共安排了13节的篇幅。其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很多考生面对各种考试,不知如何复习。但是,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审判公开;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与内容。另外,本章内容还要结合大纲中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来理解。

 【知识结构】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对于这条内容,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

  一、对外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接受党的领导,党领导的方式是:思想、政治、路线进行领导。

  二、对内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

  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

  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是指检察官个人独立,因为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例】(2003年司考卷二多项选择题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第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三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 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容易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至于出现答题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5、避免干扰。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推荐朋友们加QQ1971736835获取更多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资料、视频及随堂讲义。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例4】【2008年多选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例5】(2009年司考卷二单选30题)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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