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想目标,在法治社会,应该是法的运行,即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基本过程。而法的实现最具体的体现就是个案。
(一)司法现状
在发生经济法纠纷时,本着经济法理念,协调平衡涉讼方的利益冲突,使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得以发扬。在此过程中,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理应发挥其作用,体现其价值,定纷止争。但在实践中我国尚未能做到此点。目前,在经济法实务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人们更倾向于依赖立法和执法去推行国家的经济政策,而面对现实的经济法纠纷往往缺乏应有的关注,忽视司法的作用。
2、目前的经济法立法更多是授权立法。于是,在经济法理论还不成熟、经济法基本立法还不完善,以及自上而下“行政主导”型的改革的背景下,经济法的运行呈现出一种纺锤形的结构:处于中间的行政权膨胀,而两头的立法和司法权则被压缩,尤其是司法权。
(二)解决的手段
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又该如何回归司法的权威?如何让司法在实现经济法理念的过程中有所作为呢?鉴于尚未学习诉讼法,故简要分析认为有以下两点:
1、在可诉性强的经济法纠纷中,赋予司法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此权力的行使绝不是无限制的,司法者应该秉持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依照同样体现经济法理念的基本法律来裁判案件。
2、对可诉性不强的经济法纠纷,增加新的司法解决方式。在这里推荐朋友们加QQ1971736835获取更多最新司考资料。主要是公益诉讼的方式,同时,同样要赋予适当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