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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素养 应对2011年司法考试第四卷

 
  导语:司法考试的卷四不仅仅是考查考生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考查考生的综合法律素养。作为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我们应该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这样准备才够充分,才能做到笑对司考!
 一、法律素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考生的立意高度。这就要求考生答题不能仅仅停留在题面上,而要上升到法的理论、法的价值层面上。
  2.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主要体现在量的多少和格式的问题上。这就要求考生答题要严谨,必须能够语言表达流畅。推理能力主要体现在格式上。一般的格式是: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此外,前面要加上标题,后面要加上总结,前后呼应。另外,还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将案例中的情节抄一下;第二,用基本理论套话,一定要有连接点,一定要题目和理论结合起来。
  3.考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包括运用法律专业术语(如人民调解不能写成人民和解)和法律专业语言(如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
  二、司法文书
  06年没有考司法文书,原因是05年的卷四中存在两个半困惑:
  第一个困惑是,8个题目,题量太多,很多考生都没有时间充分展开,甚至没有答完。
  第二个困惑是,第8题不符合以前的风格,让大家对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和比较,不像以前论述题给大家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半个困惑是,因为司法文书纯粹是一个模式问题,考察的是记忆力,和司法考试考察的目的不相一致。但是由于要求大家在几种文书中进行选择,难度降低,所以困惑减半。建议考生做好一定的准备,复习的越全面,抓住考点的机会就越大。
  三、案例题
  以刑法案例为重点做一下具体分析。
  刑法案例中40%的人定性错误,60%的人定性正确。但是,定性正确了,不一定能得高分,关键是很多考生知道的知识点没有写上去。那么什么时候写多少,就成了一个问题。
  (一)基本的格式
  1. 定罪问题
  包括定什么罪、为什么、不定什么罪,为什么。对于不定什么罪,在什么情况下,要看命题人是否有强烈的愿望要我们区分此罪和彼罪,如04年考试案例题中,乙将手表卖于他人不构成销售赃物罪,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 量刑的问题
  量刑问题包括两点:
  (1)名称:是自首、立功;还是主犯、从犯。
  (2)量刑的方式:是应当还是可以,是从轻、减轻还是从重,还是数罪并罚或者法定刑升格(加重处罚)。
  注意:处罚方式中如果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一定要加上这样的表述,此罪和彼罪有数罪并罚。
  (二)基本原则
  1. 按人头答题。如里面牵涉到甲、乙、丙,就要按照甲乙丙、甲乙、甲丙、乙丙、甲、乙、丙的方式分析,这样不会容易漏。当然这种组合不是绝对的,如果乙和丙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就可以不写这种组合。
  2.要注意一下案例所交代的事实都是有事实证明的事实,我们答题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取证和证据链的问题。如04年考试的案例题中,甲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的时候,乘机将丙放在桌子上的手表拿走。司法部公布了两种答案,就是因为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甲从入户抢劫转化为盗窃的行为很难认定,但是要注意答题的时候,纯粹从法理答题,不需要考虑取证问题。
  3.解答案例题还要掌握一项原则,就是明示原则。比如说,我在某大学上学,小张也在某大学上学,讲到这里还不行,还要交代一句:我和小张是校友。其实从前面的表述中可以推出第三句话,但是一定要写,否则这1分就丢掉了。因为司法考试阅卷的规则就是不作任何默认或者推理,阅卷老师仅仅看你表述的东西。所以一定要明示,比如刑法中有共同犯罪的,一定要交代谁和谁是共犯。
  刑法的题目较为灵活,考生一定要注意揣摩出题人的意思,并且对刑法中一些易混淆的罪名重点记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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