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卷四补充资料。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体现司法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有益成果。
一、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实现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宪法体制,涉及到诸多法律的修改,如“两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涉及制定新法的问题。所以,这样宏观、全面、综合性的改革、修法,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二、相关文件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节选)
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26、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前三种可概括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国外则称其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英文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通过多种诉讼外的方式,替代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又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
从二者的特征你可归纳出至少两点区别:强制性和规范性上的区别。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特征包括(非公力救济的优越性):
(1)纠纷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
(2)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视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程序。
(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
(4)所达成的协议、裁断(仲裁裁决除外)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协议完全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故一般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执行。
(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长久存在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并有助于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对新颖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民事诉讼具有两个特点(公力救济的优越性):①国家强制性,即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强制性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义务主体履行生效的裁判;②严格的规范性,即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