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商经知产复习方略 ,对广大“司考”考生而言,重视并感兴趣的往往是司考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对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却感到枯燥无味。无数事实证明,商经、知产已成为能否通过“司考”的拦路虎。为帮助考生吃掉这只“虎”,笔者对这门学科的命题特点和2011年复习要旨、方略进行了总结,与广大考生共享。
一、重点突出,兼顾全面
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九大部门法;经济法涉及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七大部门法;知识产权法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三大部门法。在这众多的部门法中,每年命题的规律是重点突出,兼顾全面。如商法中公司法(2009年12分)、合伙企业法(2009年6分)的分值较高,其它法律分值几乎持平,均在3或4分;经济法的重点分值分布在劳动法(2009年8分)、银行法(2009年6分)、税法(2009年4分),其他法律分值又几乎持平;知识产权法三大部门法的分值分布较均匀。
据此,广大考生在学习时,必须依次重点突破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劳动法、银行法、税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做到抓住重点,兼顾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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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在基础,兼顾综合
从近几年试题的内容看,重在考查对法条的准确及全面的理解,例如2009年卷一第67题: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监测对象
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C.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此题考察的是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故A正确。《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故B正确。第1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故C正确。 第16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而不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故D错误。
由此可见,本题前3个选项是法条的原文照搬,第4个选项是把第16条第1款的“评估结果”改换成了“监测信息”。如果考生对发条的理解不准确和全面,这样的考题就无法应对。
在对基础进行考核的同时,对综合知识加大了考核力度。表现在:每道题考的不只是一个知识点,往往是两个甚至三个知识点,这些点跳跃性很强,从而形成一定的综合性。例如:2009年卷三第25题: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此题既考了《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判断合法继承人无年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法继承人也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故A错误,B正确。同时又考了《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据此判断,发起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一定有中国国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均属中国公司,其股东均可为外国自然人。故D错误。但对于选项C来说,没有哪个法条可用来直接作为判断的依据,只能依据考生对有关法条的综合理解来判断: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资格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故C错误。
据此,广大考生在学习时,对核心知识点必须反复研读、体会,和相近的知识点加以对照,搞清法条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要把抽象的法条和现实场景联系起来。
三、重在修订,兼顾新增
商法、经济法中近几年都有修订、新增的法律。2009年修订了《保险法》,新增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历史的角度看,凡是修订之后的重大修订部分和新增法律法规的核心亮点,在当年和随后一年的司法考试中均会涉及。 2010年的新增和修订部分,需广大考生认真理解。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言,应重点领会第2、6、10、27、47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而言,应重点领会第3、6、7、8、11、14、16、18、21、22、23、26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言,应重点领会第9、13、18、20、32、51、52、56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言,应重点领会第4、26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而言,应重点领会第8、26、31、35、56、72、73、74(4)、76、77、78、84;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应重点领会第7、14条;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应重点领会第5条。同时,对2009年修订和新增部分,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重在一役,三从一大
司法考试不同于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科累计考试(5年内通过即可),它要求一次性过关,能否通过司法考试重在“一役”,不过的话明年要全部重来。因此,要求考生必须集中精力打“歼灭战”,做好充分的准备。如何准备?中国女排“三从一大”的训练方针值得借鉴,即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大运动量。所谓从难,指必须重视核心考点的系统性与综合性,将知识点融会贯通;所谓从严,指对核心考点的理解必须准确、全面,绝对不要“百密一疏”,更不能“百疏一密”;所谓从实战出发,一方面是指学习内容的宽度与深度要参照历年司考的水平,另一方面是指要“把抽象的法条和现实场景联系起来”,理论必须要解决实际问题;所谓大运动量,是指必须集中时间、精力,调整好身体状态,全面、彻底、刻苦的学习,学习量小对“司考”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要强调的是:大运动量并不意味着“痛苦”,要从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内容中体会到快乐。
各位学员,通过司法考试,是你们人生的一个里程碑,正是你们的通过,才使我们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教育工作者的良心得以安宁!让我们为共同的目标——成为中国司法界的精英而不懈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