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考点精解
一、孳息的认定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与孳息相对的是原物。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依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的特点是,在通常情况下依照物的本性或法律规定肯定会产生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必须与原物脱离。
二、所有权
(一)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 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对抗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 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是指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性用房等单元,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部分,一种是仅为部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
3、区分所有人成员权
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区分所有权人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一共同关系而享有成员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特别规定
1、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遗失物指所有人遗忘在某处,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狗的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善意取得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那个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四)共有
1、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房屋抵押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者限制,是法定的;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约定的;
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的扩张和附属,地役权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其成立和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是意定物权,需要登记,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和灭失,地役权的取得因合同产生,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合同而消灭。
四、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两个例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
2、抵押权的登记生效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期间,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4、权利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质权
1、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或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成立以交付为准。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交付标的物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3、权利质权
(1)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2)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成立;以其他财产出质的,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