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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

  知识产权法涉及的法律有《着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总分在10-15分。针对历年命题情况,复习方法为:首先,要特别重视《着作权法》,该法分数最多;其次,应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可阅读教材或接受辅导;最后,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尤其是近期发生的热门案例。
  知识产权法重点分布
  1.《着作权法》以及《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要考点:
  第一,着作权的产生。在中国,获得着作权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即可,没有登记、注册或审批等公法上的要求,也不要求发表。创作完成是一个事实行为,自然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
  第二,着作权的客体。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第三,着作权的主体。一共包括11种类型,即作者,包括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影视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作者,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所有人或使用人,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作者。考生应注意使用演绎作品须获得双重许可,合作作品的使用分两种情况(可分割的和不可分割的),职务作品分一般的和特殊的,委托作品实行约定优先等规定。
  第四,着作权的内容。着作权分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应重点掌握,如发表权的一次用尽、署名权和姓名权的区别以及署名顺序争议的解决等。后者重点关注复制权(无临摹行为)、出租权(只有两类客体)、表演权(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着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着作权保护期限。其中的合理使用最为关键,考生要学习《着作权法》第22条全部的12种合理使用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条件。法定许可使用很少考核,注意它与合理使用行为的区别。着作人身权实行无限期保护,着作财产权存在保护期,其中有两处需留意,一是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如何计算;二是影视作品的保护期不区分作者身份,只以《着作权法》第21条第3款为准。
  第六,邻接权。这是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出版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播放者权。各种传播者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内容应重点掌握。
  2.《专利法》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重要考点:
  第一,专利权主体。本部分司考从未出题,一般若考核专利权的归属都是从《合同法》中命题。
  第二,专利权客体,重点在于不保护的对象。
  第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是学习重点,尤其是“三性”要求中的“新颖性”更是重中之重。
  第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本部分考点较为集中,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的区别和确定;发明专利的审批(具体步骤是: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公告授权)。
  第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考生要重点学习专利权的内容(注意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差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强制许可制度;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善意侵权。
  3.《商标法》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要考点:
  第一,商标分类。简要了解商标的四种类型,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一为申请在先原则,二为自愿注册原则。
  第三,商标注册条件。本部分内容最为繁杂,但并无难度。一为申请人条件,注意申请人的范围和共同共有商标权制度。二为商标的构成条件,注意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
  第四,商标注册审查核准。其具体步骤是: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核定公告——期满核准。
  第五,商标权的内容,包括:权利期限、续展权、专用权、禁止权(其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因为包括“相似”的情形)与许可权。
  第六,商标权的消灭,注意撤销和注销注册商标后的法律后果。
  第七,商标侵权行为。考生对该知识点应全面掌握,不仅要看到《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4种侵权行为,还要注意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补充的5种侵权行为。
  第八,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考生要特别留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水平是不一样的(《商标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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