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受案范围汇总

  导语:2011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受案范围汇总。司考很难,但是司法考试的复习和准备还是非常有技巧可以遵循。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们总结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为了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理解此类案件需要注意: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使行政机关知晓相应的情况(如谭某要求乡政府撤销错误的离婚登记,乡政府不予答复;某甲之子被人殴打向当地派出所求救,值班民警推诿,后某甲之子被打成轻伤)。
  六、抚恤金案件抚恤金是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给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的专项费用,目的是对他们进行慰抚和保障他们的生活。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十、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1.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行诉解释》第13条第一项规定“公平竞争权”是“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贸易案件和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四种情形。
  3.反倾销行政案件。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998年8月15日)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这种决定属于受案范围。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7.教育行政决定。教育部门作出的决定影响公民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9.计划生育案件。
  10.乡政府收费案件。
  11.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例解: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2005/2/98,不定项)
  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 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及解析]BcD.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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