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指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本项范围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扩至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另外,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者某诉讼参与人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他们或其近亲属仍有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定了此项理由。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由于对案件他们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所以就容易先入为主,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因此,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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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1款鉴于惩治司法腐败的需要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二、回避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了两种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当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时,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