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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复习:网络侵权

 【侵权法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征
1.性质: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4.侵犯客体: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二)责任承担三层次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
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提示——删除;
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明知;
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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