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4月21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然,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潜逃1年的许霆,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6日许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归还广州市商业银行。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实名取款是不是盗窃?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3月31日下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追讨其取发的173826元。
此案在法庭之外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争论。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许霆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我想从法与社会的角度,谈谈对此案的看法。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是:(1)法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变迁。社会的发展,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引导着法的实施——司法的方向。同时,“许霆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必将推动立法者对此案暴露出的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法的滞后性加以修复。(2)法律可以调整社会,因为法律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许霆案”从案发到判决,就是法的实施过程,是法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现。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即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的法律保障自由、平等、体现公平和正义以及保护人权等,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程序内容完善是指法不溯及既往、法的明确性、公开性、法律的普遍性(不得制定针对具体个人的立法),不矛盾性(法律不得相互矛盾)、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的稳定性等。
然而,法的作用具有有限性,主要体现为:(1)不是概括性的规范,不可能涵盖所有应当由法加以调整的方面。(2)法由人创制,会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之处。(3)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4)法讲究程序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及时处理。“许霆案”就暴露出法律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实现法与社会的有效调整,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尽可能做到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必须使法律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在讲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由于法本身是会存有一些漏洞和空白,社会生活总存在一些法触及不到的领域,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这就要将法律与道德、政策、人权等因素相结合,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