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复习指导: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村委会主任王某交给张某“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要其向供销公司购买1万元的煤炭。张某却擅自以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供销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1万元的化肥。货到后,村委会不承认买卖化肥合同的效力,拒绝收货。请结合案情,分析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答题要求:
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范文】谈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被代理人(本人)因其行为致使代理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建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授权的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权限的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本案的张某,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质的超越)表见代理是根据权利外观理论(也可称为表见理论)产生的制度。表见代理人的代理权其实并不存在,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人的行为创造了代理权存在的外观(如给了张某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且引起了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如本案的供销公司)的合理信赖,并基于合理信赖与被代理人成立合同。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比本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有鉴于此,法律对该制度予以规定,赋予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即表见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就本案而言,张某若是(狭义)的无权代理,村民委会又拒绝追认其行为的话,化肥买卖合同就不能生效。但本案构成了表见代理,因此,即使村民委员会拒绝追认,亦不影响化肥买卖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