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诉法复习:简易程序起诉与答辩

 (一)起诉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书面起诉方式;其二是口头起诉方式。
(二)起诉的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
原告起诉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
当事人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将上述内容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手印。
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但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此规定。
(三)被告的答辩
被告答辩是被告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有权选择答辩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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